信任不能代替监督

    发布时间:2016.12.23

    来源: 中国纪检监察报

    曾经谦逊低调的工作狂,在成为一把手之后,渐渐变成了容不下反对声音的一言堂主,进而走上不受监督的贪腐之路,这样的经历并非邓崎琳独有。

      一把手也好,普通党员干部也罢,党组织选任干部,体现了党的信任、人民群众的重托,但信任决不能代替监督。这是无数案例给出的前车之鉴,亦是此次修订《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的重要逻辑起点。

      解决党自身存在的问题,根本要靠强化党内监督。新修订的《条例》,围绕党内监督明确责任、完善制度、搭建体系,旨在从制度上保证党员干部权力行使受到党和人民监督。可以说,既是对历史经验和实践经验的传承吸收,又具有极强的现实针对性。

      加强党内监督是马克思主义政党的一贯要求,是我们党的优良传统和政治优势。尤其是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深入探索党长期执政条件下强化党内监督的有效途径,积累了丰富而宝贵的经验——

      制定出台八项规定,中央政治局以身作则、严格执行,引领全党贯彻中央八项规定精神。

      以上率下,中央政治局带头召开民主生活会进行党性分析,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加强内部监督。

      提出管党治党是最根本的政治责任,推动各级党组织强化日常管理监督,切实担负起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

      深化纪检体制改革,推进巡视和派驻全覆盖,使党内监督不留死角、没有空白。

      ……

      成绩面前,党中央始终保持清醒认识,明确提出全面从严治党永远在路上。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进一步提出“完善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机制”“把信任激励同严格监督结合起来”等具体要求。这些内容充分体现在新修订的《条例》里。

      不受监督的权力必然导致腐败。无论是以周永康、薄熙来、郭伯雄、徐才厚、令计划等人严重违纪违法案件为代表的大案要案,还是“党的领导弱化、党的建设缺失、全面从严治党不力,党的观念淡漠、组织涣散、纪律松弛,管党治党宽松软”等带有普遍性的问题,无不暴露出党内监督存在的漏洞。从制度层面补齐短板、扎紧笼子,成为管党治党所必须。

      “形势发展需要对原有《条例》进行修订,通过明确责任、完善制度,把党内监督严起来、实起来。”国家行政学院教授杨伟东注意到,修订《条例》重点解决了监督主体比较分散、监督责任不够明晰、监督制度操作性和实效性不强等问题,让“信任不能代替监督”从理念走向实践。

      如其所言,信任不能代替监督,首先体现在原则和态度上。《条例》开宗明义,明确提出“党内监督没有禁区、没有例外”,将监督的对象确定为各级党组织和全体党员,传递出党内不允许有不受制约的权力和不受监督的党员的强烈信号。

      党的领导是全方位的,本身就包含着教育、管理和监督,有领导权力就要负起监督责任。《条例》要求各级党组织“把信任激励同严格监督结合起来”,努力做到“有权必要责、有责要担当,用权受监督、失责必追究”,从思想认识层面捋顺了信任与监督的逻辑关系。

      信任不能代替监督,制度笼子是关键。《条例》针对党内监督存在的薄弱环节,明确了不同监督主体的监督责任,规定了巡视巡察、组织生活、党内谈话、考察考核等监督制度,搭建了完善的党内监督体系,尤其是强调自上而下的组织监督、突出党委的主体责任,以及突出对领导机关和“关键少数”的监督,可谓抓住了根本、抓住了要害。

      “需要说明的是,信任不是不要监督,监督也不是不信任干部。领导干部从接受权力那一刻起,就肩负着重托和责任,就经受着组织的培养和考验。修订《条例》、加强党内监督,就是要用监督体现信任,用严管体现厚爱。”杨伟东告诉记者。

      徒有“良法”,不足以“善治”。如何有效地执行《条例》,尤其是在选人用人、制度建设和日常管理上把信任激励同严格监督结合起来,是摆在各级党组织面前的重大考验。对于承担监督检查任务的党委(党组)、纪委(纪检组)而言,履职过程中同样要做到“信任不能代替监督”。(记者瞿芃)

        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报